电子提单是电子数据交换与传统纸面提单相结合的产物,是将传统纸面提单项下的内容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技术以数据形式进行传送的、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电子数据。该电子数据是按特定的规则编制而成,借助于网络通信系统,从一方的计算机或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传送到另一方的终端系统上。双方的终端系统均能发送,接收并处理符合约定标准的交易电文的数据信息。该电子数据信息的处理是由终端系统自动进行的,无须人工干预和人为介入。承运人在收到托运人货物后,即会将一份货物收据连同一个密码传送给发货人,发货人就可以凭密码提货或指定收货人。在转让货物时, 承运人会取消原由出让人所掌握的密码,并向受让人核发新的密码,谁持有密码,谁就持有货物的所有权。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
提单的转让,依照下列规定进行:

提单的转让,依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记名提单:不得转让;
(二)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
(三)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

我国法律禁止使用不记名电子提单和不得以不记名方式转让电子提单,结合《海商法》第七十九条记名提单不得转让的规定,所以,实际上能够转让的只有指示电子提单,且不能以不记名方式转让。由此可见,电子提单的转让程序与现行法律所规定的转让程序是不同的,电子提单没有传统意义上的背书方式,而法律只允许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的电子提单进行转让,形成了尖锐的矛盾。而实际上,提单所有人和受让方可以利用电子印章技术在电子提单上加载不可更改的电子印,双方的电子印章事先在权威专业的第三方机构认证,达到确认双方的目的,使提单的背书方式信息化,可以与电子提单其他信息一起,通过EDI平台传输,完成电子提单的转让,这一过程与传统提单转让在本质上一致。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签名法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经过合法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的电子印章具有法律效力,电子提单转让在法律上的一大障碍已经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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