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中国宪法修改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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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在一国法制体系中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具有无上权威,由于我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期,宪法与现实的冲突不可避免,需要对宪法进行修改。
[关键词]修改模式 修正案
[正文]
像其他事物一样,宪法也是在一定的环境和时间内产生和发展的,任何一部宪法都是它所在那个特定历史时期的经济、政治、文化和外部环境互动的结果。不断变化的社会情况,产生了对宪法进行必要的修改的要求。宪法作为国家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国家组织和活动的总章程,是国家法制的自身基础和核心,任何程度对宪法的修改,都遵循一定的修改模式,不同的国家由于国情各不相同,也产生了不同的宪法修改模式。
从我国的宪法演进发展来看,中国宪法的修改有重新改写形式,即全面修宪,如中华人民共和国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都是将原来宪法重新改写一遍。还有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宪法部分条文进行修改,例如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对现行宪法部分条文的修改。
全面修宪,是在保证国家政权性质及制宪权根源没有发生改变的前提下,由宪法修改机关依法对宪法的大部分内容,包括宪法结构等,进行大的调整变动,通过或者批准整部宪法并重新颁布的活动。这种大规模的修改在世界各国和平时期上是少见的,但在动乱的年代和地区,政权频繁更迭,一股新生的势力为了寻求其存在的合法性,一般会通过一部有利于自己的宪法,来维护自身统治。我国的75宪法在四人帮时期通过,是我国宪法的倒退,78宪法就是为了纠正错误而全面修改的一部宪法,由于制定比较仓促,所以82年又以全面修宪的方式通过了82宪法。
通过修正案的模式是一种部分修宪,部分修宪是指宪法修改机关根据宪法修改程序,以决议或者宪法修正案等方式,对宪法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或者变动。我国将修正案附在宪法正文之后,在形式上保证了原宪法条文不被修改,体现了宪法不可侵犯的神圣,有利于维护我国宪法的权威;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学习宪法的难度。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此次宪法的修改共十五处。这是继1988年、1993年、1999年修宪以来的第四次宪法修改,也是修改条文最多的一次。
在我国还有一种宪法修改模式,就是“政策性修宪”,这是指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报告中对国家制度做出的政策调整所涉及到的宪法内容的变更。是一种无形的宪法修改,同时也可以注意到,近年来每次修宪都是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之后。
我国的宪法修改比较频繁,有损宪法的权威,这是因为我国的宪法中关于经济的条文较多,而经济又是变化极为快速的,宪法很难覆盖完全;同时,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在法律运行中缺少宪法解释,要让宪法适应外部环境,就要依赖于宪法的修改,造成了我国宪法修改比较频繁的局面。而修宪时,公众是否全面参与也影响到了宪法的修改频率。
要解决以上的尴尬,就需要建立宪法法院或者主动使用最高权力机关的宪法解释权;在宪法的修改过程中让公众参与的渠道更多,更通畅,这样有助于提高我国的立法水平,更好面对经济这个活跃因素,使宪法更好的为法制社会服务。
[参考文献]
《法理学》,张文显,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宪法学要义》,殷啸虎,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