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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在一国法制体系中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具有无上权威,由于我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期,宪法与现实的冲突不可避免,需要对宪法进行修改。
[关键词]修改模式 修正案
[正文]
像其他事物一样,宪法也是在一定的环境和时间内产生和发展的,任何一部宪法都是它所在那个特定历史时期的经济、政治、文化和外部环境互动的结果。不断变化的社会情况,产生了对宪法进行必要的修改的要求。宪法作为国家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国家组织和活动的总章程,是国家法制的自身基础和核心,任何程度对宪法的修改,都遵循一定的修改模式,不同的国家由于国情各不相同,也产生了不同的宪法修改模式。
从我国的宪法演进发展来看,中国宪法的修改有重新改写形式,即全面修宪,如中华人民共和国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都是将原来宪法重新改写一遍。还有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宪法部分条文进行修改,例如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对现行宪法部分条文的修改。
全面修宪,是在保证国家政权性质及制宪权根源没有发生改变的前提下,由宪法修改机关依法对宪法的大部分内容,包括宪法结构等,进行大的调整变动,通过或者批准整部宪法并重新颁布的活动。这种大规模的修改在世界各国和平时期上是少见的,但在动乱的年代和地区,政权频繁更迭,一股新生的势力为了寻求其存在的合法性,一般会通过一部有利于自己的宪法,来维护自身统治。我国的75宪法在四人帮时期通过,是我国宪法的倒退,78宪法就是为了纠正错误而全面修改的一部宪法,由于制定比较仓促,所以82年又以全面修宪的方式通过了82宪法。
通过修正案的模式是一种部分修宪,部分修宪是指宪法修改机关根据宪法修改程序,以决议或者宪法修正案等方式,对宪法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或者变动。我国将修正案附在宪法正文之后,在形式上保证了原宪法条文不被修改,体现了宪法不可侵犯的神圣,有利于维护我国宪法的权威;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学习宪法的难度。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此次宪法的修改共十五处。这是继1988年、1993年、1999年修宪以来的第四次宪法修改,也是修改条文最多的一次。
在我国还有一种宪法修改模式,就是“政策性修宪”,这是指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报告中对国家制度做出的政策调整所涉及到的宪法内容的变更。是一种无形的宪法修改,同时也可以注意到,近年来每次修宪都是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之后。
我国的宪法修改比较频繁,有损宪法的权威,这是因为我国的宪法中关于经济的条文较多,而经济又是变化极为快速的,宪法很难覆盖完全;同时,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在法律运行中缺少宪法解释,要让宪法适应外部环境,就要依赖于宪法的修改,造成了我国宪法修改比较频繁的局面。而修宪时,公众是否全面参与也影响到了宪法的修改频率。
要解决以上的尴尬,就需要建立宪法法院或者主动使用最高权力机关的宪法解释权;在宪法的修改过程中让公众参与的渠道更多,更通畅,这样有助于提高我国的立法水平,更好面对经济这个活跃因素,使宪法更好的为法制社会服务。
[参考文献]
《法理学》,张文显,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宪法学要义》,殷啸虎,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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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我国干部人事管理法制化的重大成果,又是我国干部人事管理法制化的崭新起点,它标志着我国干部人事管理进入了一个依法管理和科学管理的新阶段。

这是一部创新的法律,与此前施行了10多年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公务员法在公务员的范围、权利义务、奖惩、任用和管理等方面,新意颇多,特别是公务员管理制度。

一是创新了公务员的定义,调整了公务员的范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公务员范围,是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其他党政机关参照试行公务员暂行条例。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是公务员,一个是必须是依法履行公职,第二个条件是使用行政编制,再一个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突破了原来较狭窄的公务员范围,这符合中国的国情和政治体制。

二是创新了职位分类制度,完善了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没有对公务员进行分类管理的规定,公务员制度本身是整个干部人事制度分类管理的结果,把整个干部人事分为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公务员法》第三章里面特别规定公务员职位,按照它的性质区别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并且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建立新的职位类别。突破了原来单一的公务员管理模式,有利于公务员的分类管理和科学管理。

三是创新了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制度,通过明确职务与级别之间的对应关系,开辟了公务员晋升的第二通道,即级别晋升同样能够提高工资及其他待遇,突破了原来单一职务晋升解决待遇的瓶颈和限制。

四是创新了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制度,已失效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主要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4部分构成,公务员法则规定,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4部分。同样是4大板块,但工资结构改变较大。公务员法建立了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调查比较机制、工资福利水平调节机制和公务员保险制度,克服了公务员原来工资福利保险制度上的缺陷和缺失。

五是创新了公务员职位聘任制度,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也规定了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但十几年了一直没有推行。公务员法专门规定了一章,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机关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用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按照合同进行管理,这是过去暂行条例所没有的,突破了原来单一选人进人方式的局限。

六是创新了公务员纪律和惩戒制度,首次明确了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决定或命令的意见,突破了以往只要求“服从”的历史局限,同时也突出了对公务员的严格管理,除规定了严明的行为规则和考核、惩戒制度外,还规定了公务员9项基本义务、16项基本纪律,进行严格考核,考核的结果与职务的升降、与长工资发奖金以及辞退相挂钩;违反纪律的要受处分。其次,规定了领导成员的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即所谓 “问责制”。再者是有严格的离职从业限制。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在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单位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违反者要予以处罚。

七是重视对公务员权益的保护,以往对公务员的管理,往往注重强调公务员的义务而容易忽视对其权利的保障。而在公务员法中,对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对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作了许多规定。如公务员有8项基本权利和不得辞退公务员的4种情形,还规定了公务员的申诉控告制度、工资福利保险等。对公务员不利的人事处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处分公务员须听取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时可提出申诉,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再申诉;公务员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机关及其领导人员可提出控告,等等。,公务员法还建立了人事争议仲裁制度,适用于聘任制公务员与机关之间发生争议的处理。这种因履行聘任合同而产生的争议,先由一个中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来调解和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爱是手中一捧沙,我握紧,它从指间轻轻滑落,仿佛了无痕迹。我放手,却留下了一粒,叫回忆,当时间的风吹起,沙吹进了眼里,痛到流泪,却不舍忘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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